聊“检”说法丨向假劣农资“亮剑” 当好春耕守护者<第4607期>
时间 : 2023-04-26 20:24:41   来源 : 辽宁检察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讲述百姓身边真实案例,教你免受不法侵害。聊“检”说法今天关注:向假劣农资“亮剑”,当好春耕守护者。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杨某,在山东省邹平市经营一家化肥厂。在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带有某知名商标标识的化肥67吨,并对外销售。辽宁大连的王某某,以7万余元价格从杨某处采购了上述化肥,并在明知化肥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仍向周边农民销售,累计销售金额15万余元,获利66000余元。

经调查,上述化肥确实冒用了某中外合资企业在我国化肥类商标依法登记注册的商标,系假冒产品。杨某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其生产的化肥上使用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情节严重,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余元,没收违法所得4000余元。王某某明知杨某生产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化肥,仍对外销售,情节严重,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余元,没收违法所得66000余元。两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判,均未提出上诉。

(图自网络)

检察官提示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检察官再次提醒大家,切勿以制假售假发不义之财,这条道路不但行不通,更是害人害己。

检察官在此也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在选购农资产品时,选择证照齐全、信誉良好的正规农资经营商;留存购货票据、产品合格证等相关凭证;不买三无产品、来路不明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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